【时政专稿】 2020年1月20日,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《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二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》(苏府〔2020〕10号),该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。第二阶段试点将进一步提升待遇拓展服务。 (资料图) 提高待遇享受标准。按国家指导意见的支付要求,结合我市目前机构护理收费情况,入住机构的重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提高为30元/天,中度失能人员定额标准提高为23元/天。享受居家护理服务的重度失能人员,每月服务15次,每次服务时间2小时。中度失能人员,每月服务13次,每次服务时间2小时。居家护理普通护理员标准每小时40元,长期护理保险支付37.5元,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.5元,实时救助人员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。 完善失能评估标准。按照公开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则,以需求为导向,完善失能等级评估办法和标准,对提出评估需求申请的参保人员进行疾病状况、自理能力等失能程度综合评估,稳步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覆盖面。重度失能评分区间为0~51分,中度失能评分区间为52~100;轻度失能评分区间为101~169;正常为170分。 探索居家医疗护理工作。结合全市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推进情况,鼓励定点居家护理机构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,细化生活护理、医疗护理待遇,探索开展居家医疗护理工作。医疗护理员服务为每小时50元,长期护理保险支付47.5元,参保人员个人承担2.5元,实时救助人员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全额支付。 合理调整筹资水平。长期护理保险坚持以收定支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。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实际运行情况综合考虑待遇提高水平,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60元/人 年划转,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按30元/人 年划转。试点第二阶段财政补助暂免,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若出现支付不足时,由财政给予补助。个人缴费暂免征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