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记者从苏州市资源规划局获悉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结合苏州实际情况,日前制定的《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已向社会公布,公开征求意见。该《办法》适用于苏州市区内历史建筑的认定、保护、利用和管理,主要是为了加强苏州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,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,更好地展示城市历史风貌,提升城市品质和文化特色。 据了解,此次针对的历史建筑,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,能够反映苏州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,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。建成满40年,具有一定完整性与真实性,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建筑物、构筑物或场所,经评估后可被认定为苏州市历史建筑。苏州市历史建筑分为一级历史建筑和二级历史建筑。 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,应当遵循科学规划、分类管理、有效保护、合理利用的原则,在满足保护要求、保持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基础上,鼓励活化利用。记者了解到,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30日。(苏报融媒记者 王安琪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