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时政专稿 文/黎平】 9月30日,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,宣布新修订的《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》将从10月1日起施行。 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共六章四十二条。在河道、湖泊分类管理,河道整治,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的全过程管理,排口监管和水质监测等方面都作出了调整和明确。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总河长、河长责任,厘清河长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,《条例》专设了一章。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说,规定了河长制的办事机构、河长履职的流程、对公示牌的要求以及河长失职的约谈机制。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、完善水治理体系、解决复杂水问题、维护河湖生态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。 为更好保护河道资源,《条例》提出水域面积总量管控的要求,规定全市“市、县级市(区)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总量不得人为减少”。 苏州市水务局副局长陈习庆说,从法律层面来保障了水域不得人为的减少,而且得到了有效提升。首先要把水域面积的家底搞清楚,这个工作已经完成了,全苏州市有394座湖泊,有22643条河,按照《河道管理条例》规定的管理范围,保护范围进行划界,再进行界桩、上图,这样可以进行高效的空间管控。 《条例》规定禁止在河道、湖泊内采用圈圩方式从事养殖。 (《苏州新闻》原标题:水域面积总量不得人为减少 《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》明天起施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