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看苏州专稿 文/范浩江】 把单位财务科当作银行提款机,肆意挥霍公款近千万的何某某,今天下午被姑苏法院以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11年。 1995年5月至1996年11月,被告人何某某经与刘某(已判决)共谋,指使刘某利用担任苏州石油分公司财务科副科长(主持工作)的职务便利,采用偷开支票、私盖财务印鉴章、隐藏银行回单不入账等手段,先后12次挪用该公司公款合计人民币853.5万元,被告人何某某将上述公款用于其个人生产经营、买卖期货、赌博以及个人消费。 罪行败露后,何某某开始亡命天涯。他先偷渡到缅甸,靠打零工苟且偷生。然而当地战乱不断,怕挨枪子的他又潜回国内,虽然改了名字,弄了张假身份证,但是惶惶不可终日。 这种心惊肉跳的生活一过就是23年。逃亡期间,何某某不敢和家人联系,导致其到现在连父母的近况都不得而之,自己也从年轻小伙变成了憔悴不堪的中年人。 然而,法网恢恢、疏而不漏。通过全国通缉,苏州公安缜密侦查,终于在今年9月找到了何某某在沈阳的落脚点,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,将其缉捕归案。归案后,何某某身边的银行卡余额只有7元多。 据介绍,何某某归案后,尚有750多万公款无法追回。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有了从轻情节。 姑苏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黄晓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虽然何某某属无业、不是国家公职人员,但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是,一个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,包括本人和他人;还有一个就是和国家公职人员勾结,一起挪用公款,都构成挪用公款罪。


